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7條,該條共分為三項。 第一項規定,該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這表示該辦法的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即可實施。 第二項規定,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修正之後,除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修正條文,信用合作社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目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外,該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生效。這表示該辦法經過修正後,在特定日期之後才會開始實施。 第三項規定,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後,第三十四條之二的修正條文,該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生效。這表示修正的條文在發布之後需要等待六個月才會開始實施。 根據以上解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7條的生效時間取決於項次的不同修正日期和發布日期。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