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 47 條
- 1.銀行業委託會計師辦理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之專案審查,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出具上一年度會計師確信報告報主管機關備查。
- 2.信用合作社依前項規定辦理時,應由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申報轉呈。
- 3.主管機關對於確信報告之內容提出詢問時,會計師應詳實提供相關資料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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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7條,該條共分為三項。 第一項規定,該辦法自發布日起生效。這表示該辦法的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即可實施。 第二項規定,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日修正之後,除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修正條文,信用合作社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八目修正條文自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施行外,該辦法自發布後三個月生效。這表示該辦法經過修正後,在特定日期之後才會開始實施。 第三項規定,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修正之後,第三十四條之二的修正條文,該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生效。這表示修正的條文在發布之後需要等待六個月才會開始實施。 根據以上解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7條的生效時間取決於項次的不同修正日期和發布日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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