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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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於依本辦法申報登記之原始資料及相關電子檔案,應自申報登記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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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5條,海關應自申報登記的隔日開始,保存五年之前的原始資料和相關的電子檔案。這表示海關需要保存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申報登記的相關文件和電子檔案,以便日後查驗或需要當作證據。例如,海關可以保存旅客申報單及其它相關文件,如機票、護照等,以作為查核或核對的依據。同樣地,海關也需要保存相關的電子檔案,例如申報單的電子版本或以電子方式傳送的相關文件,以確保資訊的完整性和可查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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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