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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9.07.30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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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以下簡稱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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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登記: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向海關申報登記後查驗通關。 二、出境者,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後實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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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對於依本辦法申報登記之原始資料及相關電子檔案,應自申報登記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99.07.3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