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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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以下簡稱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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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2條,該法規規定了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的範圍、程序和其他應遵行事項。具體要求如下: 1. 範圍:這項規定適用於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時的申報登記。 2. 程序:旅客在出入境時,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並向海關申報登記。入境時,需提交這些文件進行查驗通關;出境時,則需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後核實通關。 3. 其他應遵行事項:根據該法條的規定,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需要填報相關文件,並按照規定進行申報登記。無法依規定報明登記者,其超過申報部分將被沒入。此外,如果申報的金額不真實,也會有相應的處理。 參考資料: -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第4條及第5條 - 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及第24條第3項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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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