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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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出入國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次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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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3條,如果旅客在同一天的單一航次中攜帶外幣金額超過一萬美元,則必須向海關申報登記。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為了監控旅客帶入國境的外幣金額,以防止非法資金流通和逃漏稅。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旅客在同一天的單一航次中攜帶了一萬五千美元的外幣,他應該在通關時向海關申報登記。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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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