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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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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登記: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向海關申報登記後查驗通關。 二、出境者,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後實通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11條和第24條第3項之規定,當旅客攜帶外幣出入國境時,應報明海關登記。而《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4條則對於旅客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的規定進行了具體解釋。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並向海關申報登記,然後通過海關的查驗以進行通關手續。而出境者則需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後經海關核實通關。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來看,在2018年7月30日訂定並發布的《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之出入國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3條和第4條中對於旅客攜帶外幣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申報登記程序進行了規範和說明。這些規定明確地要求入境旅客填寫相關申報表格並向海關申報登記,而出境旅客則需要填報相應的申報表格並經海關核實通關。 舉個例子,如果一名旅客入境時攜帶了超過等值一萬美元的外幣現鈔,根據上述法規,他應當填寫《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和《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並向海關申報登記。海關將對其進行查驗並進行通關手續。 因此,根據這些資料,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4條要求旅客在入境或出境時填寫相應的申報表格並通過海關的查驗核實。

  • 攜帶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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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 4 條規定:「旅客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登記: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