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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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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1條,是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制定的辦法。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應報明海關登記。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提供更多關於此法條的具體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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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