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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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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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第1條,是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制定的辦法。根據《管理外匯條例》第十一條,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應報明海關登記。根據資料提供的內容,我們無法提供更多關於此法條的具體資訊。
- 第十一條條文
- 管理外匯條例 第 1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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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