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 第 2 條
- 1.本辦法所稱減資,係指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以下稱金控子公司)以退還股本予股東而減少資本之方式,使金融控股公司取得資金。
- 2.金控子公司如以減少資本方式彌補其累積虧損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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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第2條的釋義如下: 1. 本條所指的減資是指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以下稱金控子公司)通過返還股本給股東的方式減少資本,以便金融控股公司取得資金。這意味著金控子公司可以將部分資本返還給股東,從而減少公司的資本額。 2. 如果金控子公司使用減少資本的方式來彌補其累積虧損,則需要依據其他相關法規進行處理,並不適用本辦法的規定。這表示如果金控子公司需要通過減資來彌補虧損,則需要遵守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而不是本辦法的規定。 參考資料: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第2條 範例:假設一家金控子公司累積了大量的虧損並決定減資以彌補這些虧損。根據本條的規定,該子公司需要依照其他相關法規的規定辦理減資,而不是根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的規定。因此,這家子公司將根據相關法規的要求來處理減資事宜。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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