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 第 6 條
金控子公司依本辦法辦理減資時,應依後附格式(附表一)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各項書件,由金融控股公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董事會會議紀錄、股東會會議紀錄。 二、本辦法第五條之聲明書。 三、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 四、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及金控子公司改善情形。 五、會計師覆核之案件檢查表及覆核意見書。 六、最近一年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處分之案件及其違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改善情形。 七、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使用之明確用途及預期效益說明;簽證會計師對於金融控股公司取得資金用途及預期效益覆核出具之明確意見書。 八、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資格條件、第四條規定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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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第6條,金控子公司在進行減資時,需要提出以下文件: 1. 董事會會議紀錄、股東會會議紀錄:必須提供董事會和股東會的會議記錄。 2. 本辦法第五條之聲明書:需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要求的聲明書。 3. 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及查核報告書:需要提供最近的年度和半年度財務報告及相關的會計師查核報告書。 4. 最近年度及半年度(申請日期逾年度六個月者)會計師在查核簽證時所出具之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及金控子公司改善情形:需要提供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所提供的內部控制改進建議書以及金控子公司改善情形。 5. 會計師覆核之案件檢查表及覆核意見書:需提供會計師對已覆核案件所填寫之檢查表以及覆核意見書。 6. 最近一年遭主管機關重大裁罰或罰鍰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處分之案件及其違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改善情形:需要提供最近一年子公司遭受主管機關重罰處分的案件及其違法情事,以及經主管機關認可的改善情形。 7. 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使用之明確用途及預期效益說明;簽證會計師對於金融控股公司取得資金用途及預期效益覆核出具之明確意見書:需提供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的明確用途和預期效益說明,以及簽證會計師對資金用途和預期效益的明確意見書。 8.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資格條件、第四條規定證明文件:需要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定資格條件和第四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文件。 9. 其他經主管機關要求之文件:根據主管機關的要求,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文件。 参考资料: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減資辦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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