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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 第 7 條

  1. 1.金融控股公司代子公司申請減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准: 一、申請書件不完備,未依時限補正。 二、依申請書件內容顯示有違反法令、公司章程。 三、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其資金用途或預期效益不明確。 四、有其他情事顯示減資有影響該子公司財務業務健全之虞。
  2. 2.金融控股公司以子公司減資方式取得資金後,該項資金之實際用途如與申請書件所載事項不符,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依其情節輕重為適當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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