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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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將股份轉換成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者,該投資案應與金融機構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申請案併同申請,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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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其中雖可由公司自行訂立資金貸與作業程序,但如有涉資金處理準則規範之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或其他應遵行之事項者,仍應以該準則之規定為依據,亦即公開發行公司所定之作業程序有違法時,則依此所為之行為,亦應有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之規定。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㈢駁回部分: ⑴按「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其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申報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26條之3第8項規定未訂定議事規範或違反主管機關依同條項所定辦法有關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及公告之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36條之1所定準則有關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及揭露財務預測資訊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適用範圍、作業程序、應公告及申報之規定。……」、「法人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證交法第36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7款、第17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開發行公司依公司法第15條規定,其資金除有下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業務往來者。公
-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條文
- 第二十六條條文
- 適名詞
-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26 條條文
-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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