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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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金融控股公司在進行投資時,應該明確資金的來源。如果採用舉債的方式獲得資金,則應該有確定的還款來源和償債計劃,並且需要保持資本結構的健全性。 根據資料中的參考範例,本條例的目的在於要求公司確定投資所使用的資金來源,並確保資本結構的穩定和健全。在上訴人的案件中,被告金村公司違反指定規定,向自立晚報公司貸款而未能確定明確的資金來源和償還計劃。這違反了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要求。
-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報酬名詞
- 與否名詞
- 準用名詞
- 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法規
- 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 3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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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