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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為之首次投資,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就本次投資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通過。
  2. 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外部獨立專家協助就本次投資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價格合理性提供意見,且外部獨立專家之報酬不得與投資案完成與否連結。
  3. 外部獨立專家之資格條件、獨立性之認定、選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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