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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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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為之首次投資,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就本次投資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進行審議,並將審議結果提報董事會通過。
  2. 2.審計委員會進行審議時,應委請外部獨立專家協助就本次投資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價格合理性提供意見,且外部獨立專家之報酬不得與投資案完成與否連結。
  3. 3.外部獨立專家之資格條件、獨立性之認定、選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公開發行公司併購特別委員會設置及相關事項辦法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金融控股公司在進行投資時,應該明確資金的來源。如果採用舉債的方式獲得資金,則應該有確定的還款來源和償債計劃,並且需要保持資本結構的健全性。 根據資料中的參考範例,本條例的目的在於要求公司確定投資所使用的資金來源,並確保資本結構的穩定和健全。在上訴人的案件中,被告金村公司違反指定規定,向自立晚報公司貸款而未能確定明確的資金來源和償還計劃。這違反了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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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所為之首次投資,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就本次投資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