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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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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資金來源應明確;以舉債為資金來源者,應有明確之還款來源及償債計畫,並應維持資本結構之健全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4條的條文,金融控股公司在申請投資時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 自評表和申請文件為真實確認之聲明書。 2. 董事會會議紀錄。 3. 投資目的和計劃,包括被投資事業的股東結構、經營團隊成員、業務範圍、業務發展計劃、未來三年財務評估狀況等。 4. 遵守競業禁止、利益衝突防止規定的聲明書。 5. 集團資本適足率和子公司資本適足性的說明。 6. 公司最近一期合併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7. 投資後的雙重槓桿比率和已投資事業明細表。 8. 資金來源明細,包括舉債者需提供還款來源、償債計畫和對財務結構影響的說明。 9. 投資對公司未來整體營運發展和產生規模經濟或綜效的評估。 10. 若被投資事業為既存公司,需提供最近一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11. 相關資料,如該公司或股東已購買被投資事業的有價證券或與他人簽訂的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的明細資料等。 12. 若董事、監察人或大股東持股設質比率超過平均百分之五十以上,需提供資金週轉因應方案等文件。 13. 對所有投資事業的管理和風險控管機制說明。 14. 若投資其他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需提供股東適格性文件。 15. 若控股公司股東持股設質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需提供其明細表和資金來源。 16. 經會計師複核的複核意見書。 17. 投資行為不經由證券交易市場或證券商進行時,需提供交易價格合理性之說明。 18. 對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投資之情況,需提供具體明確之釋出持股方案及符合指定條件的說明。 19. 其他需要提供的評估資料。 所使用的參考資料為最新的《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並參考該法規中相關條文的解釋和規定。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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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之投資資金來源應明確;以舉債為資金來源者,應有明確之還款來源及償債計畫,並應維持資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