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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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申請投資時,除屬第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外,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自評表及申請文件為真實確認之聲明書。 二、董事會會議紀錄,首次投資並應附審計委員會會議紀錄。 三、投資目的、計畫,其內容包括: (一)被投資事業股東結構。 (二)被投資事業經營團隊成員。 (三)被投資事業業務範圍、業務之原則及方針、業務發展計畫。 (四)被投資事業未來三年財務評估狀況、投資效益可行性分析。 (五)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所為之購足股份計畫及整併方案,包括:股份購買方式、對象、比率及資金來源等,並應提出達成收購目標之可行性及價格合理性評估。 (六)預定執行投資計畫之具體時程及未能依計畫執行之處置措施。 (七)保險子公司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對該被投資事業之投資部位是否賣出或繼續持有之處理方案,擬繼續持有該被投資事業之投資部位,應提出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持有之申請文件。 四、遵守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零六條準用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有關競業禁止、利益衝突防止規定及不事先投資之聲明書。 五、該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及各子公司資本適足性之說明。 六、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最近一期合併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七、該公司加計本次投資後之雙重槓桿比率及已投資事業明細表。 八、資金來源明細。以舉債為資金來源者並應檢附還款來源、償債計畫及其對資本及財務結構之影響。 九、本次投資對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未來整體營運發展及產生規模經濟或綜效之績效評估。 十、被投資事業為既存公司者,應檢附該被投資事業最近一年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如被投資事業有累積虧損者,應提出說明。 十一、該公司及其子公司、關係企業、及上開公司之負責人、大股東或以他人名義已購買金融控股公司本次所申請之被投資事業所發行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或與他人簽訂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所連結之該被投資事業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之相關資料,相關書件包括: (一)購買前開有價證券之明細表。 (二)過去六個月買進、賣出交易資料。 (三)未來購買計畫及資金來源之詳細說明。 (四)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重大訊息之資料,應包括:連結證券之股數、執行或轉換價格、約當金額、執行日等。 十二、該公司及其子公司、關係企業、及上開公司之負責人、大股東或以他人名義已購買金融控股公司本次所申請之被投資事業任一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超過百分之五之法人股東股票,合計超過該法人股東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十者,應申報其明細表及其資金來源。 十三、該公司對所有投資事業之管理及具體風險控管機制。 十四、申請日前最近六個月全體董事、監察人及大股東持股設質比率平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金融控股公司,其持股設質比率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個別董事、監察人或大股東應提出下列書件,由金融控股公司彙總分析其對公司經營之影響: (一)利率上漲或股價下跌時資金週轉之因應方案。 (二)出具願確實執行因應方案之聲明書。 十五、經會計師複核出具符合第二條、第四條之複核意見書。 十六、非經由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進行之投資行為,應提出交易價格合理性之說明。 十七、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前段規定,對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所為之投資,應提出若未於主管機關核准後一定期限內完成整併,所採取具體明確之釋出持股方案。 十八、其他依被投資事業特性應另行檢具之評估資料。
- 2.前項第十一款所稱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指股票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有價證券。
- 3.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關係企業投資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事業,並認列為長期股權投資者,除依各業法規定辦理外,應由金融控股公司檢附代關係企業申請投資案之自評表、申請文件為真實確認之聲明書,以及競業禁止、利益衝突防止規定及不事先投資之聲明書,代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4.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投資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以外之事業,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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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的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在申請投資時需要檢附以下文件: 1. 自評表及真實確認之聲明書。 2. 董事會會議紀錄。 3. 投資目的。 4. 被投資事業股東結構及經營團隊成員。 5. 被投資事業業務範圍、原則及方針、發展計畫。 6. 被投資事業未來三年財務評估狀況、投資效益可行性分析。 7. 預定執行投資計畫具體時程及未能依計畫執行之處置措施。 8. 遵守競業禁止、利益衝突防止規定的聲明書。 9. 公司集團資本適足率及子公司資本適足性之說明。 10. 公司及子公司最近一期合併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 11. 加計本次投資後之雙重槓桿比率及已投資事業明細表。 12. 資金來源明細,包括舉債的還款來源、償債計畫及其對資本及財務結構的影響。 13. 如果被投資事業是現有的公司,則應提供最近一年的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如果被投資事業有累積虧損,則應提出說明。 14. 公司對所有投資事業的管理及風險控管機制。 15. 非經由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進行的投資行為,應提出交易價格合理性的說明。 16. 其他根據被投資事業特性需要提供的評估資料。 此外,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第5條的第2項,如果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可以依上述規定辦理申請: 1. 為了維持原有的投資持股比率而進行現金增資。 2. 將被投資事業轉變為子公司,且原先的投資金額加上本次投資金額總計未超過3000萬台幣。 3. 購買子公司的少數股權。 4. 因被投資事業可轉換債券或認股權憑證的行使導致持股比率下降,為了維持原有的投資持股比率。 以上答案所引用的參考資料為「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第六條第二項條文
- 業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條文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條文
- 持有名詞
-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六條文
- 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零六條條文
- 準用名詞
- 第一百七十八條條文
- 競業禁止名詞
- 適名詞
- 係名詞
- 上開名詞
- 前開名詞
- 結證名詞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核名詞
- 第二條、第四條條文
- 非名詞
- 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前段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稱名詞
- 第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條文
- 保險法 第 146-1 條條文
- 保險法 第 146-6 條條文
-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178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206 條條文
- 公司法 第 209 條條文
-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 2 條條文
-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 4 條條文
- 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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