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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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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六項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指可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臺灣存託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2. 2.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獲得利益,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均相同者,以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不予計入。 二、取得及賣出之有價證券,其種類不同者,除普通股以交易價格及股數計外,其餘有價證券,以各該證券取得或賣出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買價或賣價,並以得行使或轉換普通股之股數為計算標準;其配對計算方式,準用前款規定。 三、列入前二款計算差價利益之交易股票所獲配之股息。 四、列入第一款、第二款計算差價利益之最後一筆交易日起或前款獲配現金股利之日起,至交付公司時,應依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所規定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法定利息。
  3. 3.列入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計算差價利益之買賣所支付證券商之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得自利益中扣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幾點解釋: 1.該條第 1 項提到的有價證券包括可以轉換的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臺灣存託憑證等。 2.根據該條第 2 項,有關利益的計算方式如下: - 對於同一種類的有價證券,計算差價利益時,將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不予計入。 - 對於不同種類的有價證券,除普通股以交易價格及股數核計外,其他有價證券以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買價或賣價,並以可以行使或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為計算標準。同樣地,計算差價利益時也適用前述相配計算方式。 - 已經列入計算差價利益的交易股票所獲得的股息也需要計算在內。 - 在最後一次交易日或獲得現金股利後到交付公司時,根據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法定利息。 3.根據該條第 3 項,計算差價利益時可以從利益中扣除交易所支付給證券商的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 請注意,此回答僅依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並可能不包含最新的修訂或解釋。建議查閱最新的法規文件或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獲得準確和全面的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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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六項及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稱具有股權性質之其他有價證券,指可轉換公司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