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幾點解釋: 1.該條第 1 項提到的有價證券包括可以轉換的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認購(售)權證、股款繳納憑證、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債券換股權利證書、臺灣存託憑證等。 2.根據該條第 2 項,有關利益的計算方式如下: - 對於同一種類的有價證券,計算差價利益時,將最高賣價與最低買價相配,次取次高賣價與次低買價相配,依序計算所得之差價。虧損部分不予計入。 - 對於不同種類的有價證券,除普通股以交易價格及股數核計外,其他有價證券以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格為買價或賣價,並以可以行使或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為計算標準。同樣地,計算差價利益時也適用前述相配計算方式。 - 已經列入計算差價利益的交易股票所獲得的股息也需要計算在內。 - 在最後一次交易日或獲得現金股利後到交付公司時,根據民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以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法定利息。 3.根據該條第 3 項,計算差價利益時可以從利益中扣除交易所支付給證券商的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稅。 請注意,此回答僅依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並可能不包含最新的修訂或解釋。建議查閱最新的法規文件或尋求專業法律意見以獲得準確和全面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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