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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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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三款所定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各算一次。 二、讓受行為之起算,應以讓受行為之日為準,無法證明時,以受讓人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0條,本法第150條第3款所定的前後兩次讓受行為之間間隔不少於三個月的條件,可以按照以下規定進行解釋: 1. 私人間的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該各算一次;也就是說,如果有兩次私人間的直接股權轉讓,無論是同一方出讓給不同的受讓人,或是不同方出讓給同一受讓人,都應該將其分別計算為一次。 2. 讓受行為的起算時間應該以實際發生的讓受行為之日作為準;如果無法提供具體的證據來證明讓受行為的實際日期,則可以以受讓人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的日期作為起算日。 根據資料中的描述,以上述規定進行解釋的一個範例可能是:假設某公司的股東A在2022年1月1日出售了其持有的股份給股東B,然後在2022年4月1日又將剩餘股份出售給股東C。根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這兩次讓受行為之間的間隔超過了三個月,因此可以將其視為兩次獨立的讓受行為,並分別計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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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本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三款所定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私人間之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