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對於有價證券營業行為直接有關之業務人員及第十八條事業之人員,指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在證券承銷商為辦理有價證券承銷、買賣接洽或執行之人員。 二、在證券自營商為辦理有價證券自行買賣、結算交割、代辦股務或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管理或操作之人員。 三、在證券經紀商為辦理有價證券買賣之開戶、徵信、招攬、推介、受託、申報、結算、交割、融資融券或為款券之收付、保管之人員。 四、在證券金融事業為融資融券業務之開戶、徵信、結算交割、帳務處理或為款券收付之人員。 五、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執行有價證券保管或帳簿劃撥登錄業務之人員。 六、前五款所列證券商或證券服務事業之主辦會計、投資分析、自行查核、法令遵循、內部稽核人員或辦理其他經核准業務之人員。
根據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9條,這一條法規針對與有價證券交易直接相關的業務人員進行了明確的定義。根據第一項,業務人員包括以下人員: 一、在證券承銷商從事有價證券承銷、買賣接洽或執行業務的人員。 舉例:證券承銷商的業務人員負責與潛在發行人接觸,籌備有價證券承銷業務的進行。 二、在證券自營商從事有價證券自行買賣、結算交割、代辦股務或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管理或操作業務的人員。 舉例:證券自營商的業務人員負責自主進行有價證券的買賣和相關的結算交割工作,或代為處理客戶的股務事宜。 三、在證券經紀商從事有價證券買賣相關業務,包括開戶、徵信、招攬、推介、受託、申報、結算、交割、融資融券以及款券的收付和保管等工作的人員。 舉例:證券經紀商的業務人員負責處理客戶的有價證券買賣事宜,並負責相關的開戶手續、客戶徵信、推介相關產品等。 四、在證券金融業務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相關工作,包括開戶、徵信、結算交割、帳務處理和款券的收付等人員。 舉例:從事融資融券業務的證券金融業務工作人員負責處理客戶的開戶手續、徵信查詢、帳務處理等業務。 五、在證券集中保管機構從事有價證券保管或帳簿劃撥登錄業務的人員。 舉例:證券集中保管機構的業務人員負責管理和保管客戶的有價證券,或負責處理有價證券的帳簿劃撥登錄工作。 六、證券商或證券服務業務的主辦會計、投資分析、自行查核、法令遵循、內部稽核人員或從事其他經核准業務的人員。 舉例:證券商或證券服務業務的內部人員,例如會計師、投資分析師、自行查核人員、法令遵循人員和內部稽核人員。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的相關規定進行的解釋,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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