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18-1 條(準用規定)

  1. 1.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於前條之事業準用之。
  2. 2.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於前條事業之人員準用之。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1將管理證券商的財報、查核、處分及人員資格規定,準用於證券金融與集中保管等事業。

Q · 證券金融公司、集保公司的監管跟券商一樣嚴嗎?

依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1,第38條(命提出財務報告)、第39條(命會計師查核簽證)、第66條(警告、停業、撤銷許可等處分)準用於證券金融、集中保管等第18條事業;第53條、第54條、第56條(人員資格條件、消極資格黑名單、命令撤換)則準用於這些事業的從業人員。立法邏輯是:經營金融基礎設施者,監理規格不得低於券商。

白話解讀

證券金融公司、集保公司這些幕後機構,它們的員工跟券商從業人員受一樣嚴格的資格審查嗎?答案就在這條:是的。本條把證券交易法中專門管券商的幾個狠角色條文,延伸適用到第18條事業身上。第一項拉進來的三條管「事業本身」:第38條讓金管會隨時要求你交財務報告,第39條讓金管會指派會計師來查你的帳,第66條讓金管會可以對你警告、停業、甚至撤銷許可。第二項管「人」:第53條規定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第54條列出不得擔任負責人的黑名單(有前科、被解職等),第56條讓金管會可以命令撤換你的人。這條的邏輯很直接:你經營的是金融基礎設施,管你的規格不能低於管券商的標準。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1為準用性規範,將原本專門管理證券商的監督條文延伸適用至第18條所定之證券金融、證券集中保管等事業:第一項就事業本身準用財務報告調閱、會計師查核及違規處分規定,第二項就其從業人員準用資格條件與撤換規定,使這些金融基礎設施受到與券商同等的監理標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準用跟直接適用差在哪?

直接適用是「這條就是為你寫的,原文照搬」。準用是「你的情況跟原本對象夠像,所以比照辦理,但性質不合的地方可以調整」。本條讓第38、39、66條等原本只管券商的條文,延伸到證金和集保等事業。實務上的差異在於金管會做處分時,會考量這些事業的特殊性(如集保的系統性重要地位)來調整處分力度。

Q2第66條準用過來,金管會真的能撤銷集保公司的許可嗎?

法律上可以,但實務上幾乎不會走到這一步。集保公司是整個資本市場的基礎設施,撤銷它的許可等於讓所有股票交易停擺。所以金管會對這類事業的處分通常會停在警告和限期改善的層級,除非出現極端違規。正因為集保和證金具有系統性重要地位,金管會對它們的日常監管反而比對一般券商更嚴格、更頻繁。

Q3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1準用了哪些條文?

事業準用第38、39、66條(財報、查核、處分),人員準用第53、54、56條(資格、消極資格、撤換),共六條。

Q4第18條事業是指哪些公司?

依第18條核准經營的證券服務事業,主要是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集保結算所)。

Q5準用是什麼意思?

法律就性質相近事項明定比照適用另一條文,性質不合處可排除,與原文照搬的「適用」不同。

Q6消極資格指的是什麼?

法律所定不得擔任負責人或從業人員的事由,如曾因特定罪經判刑確定、曾被解職等黑名單情形。

Q7主管機關怎麼查核第18條事業的財務?

依準用第38條命其提出財務業務報告,再依準用第39條指派會計師查核簽證,雙重把關。

Q8金管會對集保公司能做哪些處分?

依準用第66條,可依違規輕重採警告、限期改善、停業,極端情形得撤銷許可。

Q9怎麼判斷某條文性質適不適合準用?

看原條文立法目的與第18條事業性質是否相近;不合處(如系統性影響權重)可排除,常成訴訟爭點。

Q10證金、集保人員不適任怎麼撤換?

依準用第56條,主管機關得命令事業撤換不適任人員;違反消極資格者依準用第54條本不得任職。

Q11準用 vs 直接適用差在哪?

直接適用是原文照搬;準用是性質相近才比照,性質不合處得排除,處分力度可依事業性質調整。

Q12證金、集保跟一般券商監理一樣嚴嗎?

本條讓監理規格不低於券商;因具系統性重要地位,實務上日常監管反而更嚴格、更頻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準用條文準用對象規範內容
第38條第18條事業(事業本身)主管機關得命提出財務、業務報告
第39條第18條事業(事業本身)主管機關得命會計師查核簽證
第66條第18條事業(事業本身)警告、停業、撤銷許可等違規處分
第53條第18條事業之人員從業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
第54條第18條事業之人員不得擔任負責人之消極資格
第56條第18條事業之人員主管機關得命令撤換人員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