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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證券交易法 第 18-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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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2還有效嗎?

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2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本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必須與投信公司及保管機構自有財產分別獨立、債權人不得對基金資產為任何請求的保護,已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於民國93年11月施行而移入專法。基金資產獨立原則仍然有效,只是法律依據換了位置。

白話解讀

這條曾經是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防火牆條款」,規定基金資產必須與投信公司及保管機構的自有財產分別獨立,公司的債權人不能伸手碰基金的錢。民國94年刪除,因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已於93年11月施行,這些保護規定全部搬到專法裡了。基金資產獨立的原則沒有消失,只是換了一個家。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2為已刪除條文,原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的資產獨立性規範,現行依據為《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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