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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2 分鐘2 分鐘2 分

證券交易法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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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3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全權委託投資資金獨立性規範移至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繼續適用。

Q · 證交法第18條之3還能用嗎?

不能,已刪除,改看投顧專法

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3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本規範的全權委託投資客戶資金獨立性(資金不得與投顧/投信公司財產混同、債權人不得對其求償),已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移入該專法,保護未消失,只是換了法源依據。

白話解讀

這條處理的是全權委託投資的資金隔離問題:投顧或投信公司幫客戶操盤的那筆錢,不能跟公司自己的財產混在一起,公司倒了債權人也碰不到客戶的錢。民國94年隨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而刪除,同樣的保護已經寫進專法。從證交法搬到專法,是台灣金融法規從「一部大法管所有」走向「分門別類專業監管」的縮影。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3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內容為全權委託投資之客戶資金獨立性,即投顧或投信公司代客操作之資金須與公司自有財產分離,於民國94年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而刪除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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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3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規範移至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Q2刪除後我交給投顧的錢還受保護嗎?

仍受保護。全權委託投資資金獨立性的規範已移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保護未中斷,僅法源依據變更。

Q3為什麼這條要從證交法刪除?

民國94年「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證券投資相關監理改由專法集中規範,是台灣金融法規從一部大法走向分業專業監管的結果。

Q4證交法第18條之3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全權委託投資的客戶資金獨立性,民國94年移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Q5全權委託投資資金獨立性是什麼?

代客操作的客戶資金須與受託公司自有財產分離保管,公司倒閉時其債權人不得對該資金求償。

Q6證交法第18條之3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94年,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而刪除。

Q7刪除的條文還算法律嗎?

不算現行有效法律,僅具修法沿革參考價值,現行規範應查繼受的專法。

Q8刪除後要查哪一條?

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關於全權委託投資與資產分別管理的規定。

Q9怎麼確認一條法條是否還有效?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條,標示「(刪除)」即為失效,並看修法沿革確認移轉去向。

Q10代客操作的錢被公司挪用怎麼辦?

依現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主張資產獨立,並向金管會檢舉、循民事與刑事途徑求償。

Q11怎麼查證交法完整修法沿革?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規沿革頁(pcode=G0400001)可看歷次增訂刪除時點。

Q12證交法 vs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差在哪?

證交法是證券市場基本大法,投顧專法專管投信投顧與全權委託業務,本條規範即由前者移入後者。

立法沿革 2

(0890630 增訂)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之資金,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保管機構對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客戶委託之資金及以該資金購入之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管理辦法及其營業保證金,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之資金具有獨立性,以保障該資金安全。   三、授權訂定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管理辦法,以確保該業務之正常運作。

(0941220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業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自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十八條之二與第十八條之三規定,不再適用,爰予刪除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90630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之資金具有獨立性,以保障該資金安全。   三、授權訂定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管理辦法,以確保該業務之正常運作。

(0941220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業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自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十八條之二與第十八條之三規定,不再適用,爰予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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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第 18-3 條規定:「(刪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第 18-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證券交易法第 18-3 條的立法沿革共 2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