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3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全權委託投資資金獨立性規範移至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繼續適用。
Q · 證交法第18條之3還能用嗎?
不能,已刪除,改看投顧專法
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3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本規範的全權委託投資客戶資金獨立性(資金不得與投顧/投信公司財產混同、債權人不得對其求償),已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移入該專法,保護未消失,只是換了法源依據。
這條處理的是全權委託投資的資金隔離問題:投顧或投信公司幫客戶操盤的那筆錢,不能跟公司自己的財產混在一起,公司倒了債權人也碰不到客戶的錢。民國94年隨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而刪除,同樣的保護已經寫進專法。從證交法搬到專法,是台灣金融法規從「一部大法管所有」走向「分門別類專業監管」的縮影。
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3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內容為全權委託投資之客戶資金獨立性,即投顧或投信公司代客操作之資金須與公司自有財產分離,於民國94年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而刪除移轉。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規範移至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仍受保護。全權委託投資資金獨立性的規範已移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保護未中斷,僅法源依據變更。
民國94年「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證券投資相關監理改由專法集中規範,是台灣金融法規從一部大法走向分業專業監管的結果。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全權委託投資的客戶資金獨立性,民國94年移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代客操作的客戶資金須與受託公司自有財產分離保管,公司倒閉時其債權人不得對該資金求償。
民國94年,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而刪除。
不算現行有效法律,僅具修法沿革參考價值,現行規範應查繼受的專法。
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關於全權委託投資與資產分別管理的規定。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條,標示「(刪除)」即為失效,並看修法沿革確認移轉去向。
依現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主張資產獨立,並向金管會檢舉、循民事與刑事途徑求償。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規沿革頁(pcode=G0400001)可看歷次增訂刪除時點。
證交法是證券市場基本大法,投顧專法專管投信投顧與全權委託業務,本條規範即由前者移入後者。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之資金,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保管機構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保管機構對其自有財產所負債務,其債權人不得對客戶委託之資金及以該資金購入之資產,為任何之請求或行使其他權利。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管理辦法及其營業保證金,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之資金具有獨立性,以保障該資金安全。 三、授權訂定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管理辦法,以確保該業務之正常運作。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業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自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十八條之二與第十八條之三規定,不再適用,爰予刪除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之資金具有獨立性,以保障該資金安全。 三、授權訂定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管理辦法,以確保該業務之正常運作。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業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依據該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自施行之日起,證券交易法第十八條所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規定,及第十八條之二與第十八條之三規定,不再適用,爰予刪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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