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第 18-3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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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3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全權委託投資資金獨立性規範移至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繼續適用。
Q · 證交法第18條之3還能用嗎?
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3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本規範的全權委託投資客戶資金獨立性(資金不得與投顧/投信公司財產混同、債權人不得對其求償),已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移入該專法,保護未消失,只是換了法源依據。
白話解讀
這條處理的是全權委託投資的資金隔離問題:投顧或投信公司幫客戶操盤的那筆錢,不能跟公司自己的財產混在一起,公司倒了債權人也碰不到客戶的錢。民國94年隨著「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而刪除,同樣的保護已經寫進專法。從證交法搬到專法,是台灣金融法規從「一部大法管所有」走向「分門別類專業監管」的縮影。
法律定性
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3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內容為全權委託投資之客戶資金獨立性,即投顧或投信公司代客操作之資金須與公司自有財產分離,於民國94年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而刪除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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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證券交易法第18條之3還有效嗎?▾
無效。本條已於民國94年刪除,原規範移至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Q2刪除後我交給投顧的錢還受保護嗎?▾
仍受保護。全權委託投資資金獨立性的規範已移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保護未中斷,僅法源依據變更。
Q3為什麼這條要從證交法刪除?▾
民國94年「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證券投資相關監理改由專法集中規範,是台灣金融法規從一部大法走向分業專業監管的結果。
Q4證交法第18條之3是什麼?▾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全權委託投資的客戶資金獨立性,民國94年移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Q5全權委託投資資金獨立性是什麼?▾
代客操作的客戶資金須與受託公司自有財產分離保管,公司倒閉時其債權人不得對該資金求償。
Q6證交法第18條之3什麼時候刪除的?▾
民國94年,配合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施行而刪除。
Q7刪除的條文還算法律嗎?▾
不算現行有效法律,僅具修法沿革參考價值,現行規範應查繼受的專法。
Q8刪除後要查哪一條?▾
查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中關於全權委託投資與資產分別管理的規定。
Q9怎麼確認一條法條是否還有效?▾
到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條,標示「(刪除)」即為失效,並看修法沿革確認移轉去向。
Q10代客操作的錢被公司挪用怎麼辦?▾
依現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主張資產獨立,並向金管會檢舉、循民事與刑事途徑求償。
Q11怎麼查證交法完整修法沿革?▾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法規沿革頁(pcode=G0400001)可看歷次增訂刪除時點。
Q12證交法 vs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差在哪?▾
證交法是證券市場基本大法,投顧專法專管投信投顧與全權委託業務,本條規範即由前者移入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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