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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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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七所定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係指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視訊、網際網路、信函、電話、拜訪、詢問、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向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以外之非特定人為要約或勸誘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1條解釋了證券交易法第43條第7款中提到的一般廣告或公開勸誘行為的定義。根據該條款,這種行為是指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視訊、網際網路、信筒、電話、拜訪、詢問、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向非特定人發出要約或勸誘的行為。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1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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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規定:「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七所定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係指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視訊、網際網路、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8-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