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七所定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係指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視訊、網際網路、信函、電話、拜訪、詢問、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向本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第一項以外之非特定人為要約或勸誘之行為。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1條解釋了證券交易法第43條第7款中提到的一般廣告或公開勸誘行為的定義。根據該條款,這種行為是指以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視訊、網際網路、信筒、電話、拜訪、詢問、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向非特定人發出要約或勸誘的行為。 參考資料: -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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