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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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項及依信用合作社法第三十七條準用銀行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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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第1條是根據銀行法第44條之2第5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準用銀行法第44條之2第5項規定訂定的。 根據這條法條,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的訂定依據是銀行法第44條之2第5項及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的相關規定。根據銀行法第44條之2第5項和信用合作社法第37條的規定,金融機構監管辦法設定了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措施和規定。根據這些法條,立法者可以訂定必要的規則和措施,以確保金融機構的合規運營和穩定性。這些規定涉及到監管機關對金融機構的限制、處理措施以及管理和處置權的歸屬等方面。根據這些規定,監管機關可以採取限制業務、監管或接管等措施,以應對金融機構的業務或財務狀況惡化的情況。
- 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五項條文
- 第三十七條條文
- 銀行法 第 44-2 條條文
- 信用合作社法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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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