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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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或信用合作社(以下稱金融機構)受監管期間,自主管機關依法派員監管之日起為一百八十日;必要時經主管機關核准得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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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第2條,一旦銀行或信用合作社受到監管,自自主管機關依法派員監管之日起,監管期間為一百八十天。在必要的情況下,可經由主管機關核准並延長監管期限。這表示被監管的金融機構將受到一定的監督和管理,在一定的時間內需要遵守規定並進行相應的修正和改善。 監管期間的長短取決於情況的嚴重程度和是否有必要延長處理時間。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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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