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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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第3條,當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要求派員監管或終止監管金融機構時,應該將監管或終止監管的事實通知相關的機關或組織,並在主管機關的網站上刊登對應的公告。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公開透明地通知相關利害關係人,讓他們可以了解金融機構是否受到監管或終止監管的影響。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fsc.gov.tw/
- 主管機關名詞
- 事實通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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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