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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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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依法派員監管或終止監管金融機構時,應將監管或終止監管之事實通知有關機關(構),並刊登於主管機關之網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第3條,當主管機關根據法律要求派員監管或終止監管金融機構時,應該將監管或終止監管的事實通知相關的機關或組織,並在主管機關的網站上刊登對應的公告。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公開透明地通知相關利害關係人,讓他們可以了解金融機構是否受到監管或終止監管的影響。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https://www.fsc.gov.tw/

  • 主管機關名詞
  • 事實通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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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依法派員監管或終止監管金融機構時,應將監管或終止監管之事實通知有關機關(構),並刊登於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