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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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人得委聘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處理監管有關事項,所需費用由受監管金融機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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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第5條的解釋,該條款授予監管人委派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專業人員來協助處理相關的監管事項。根據該條款所述,所需費用應由受監管的金融機構負擔。這表示,監管人可以在必要時聘請專業人員來幫助執行監管任務,而相關費用則由金融機構支付。 舉例來說,假如一家銀行因監管事宜而需要進行法律或會計方面的專業分析和檢查,該銀行可以根據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第5條的規定,委聘律師或會計師來提供必要的協助和專業意見。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將需要負擔所需專業人員的相關費用,以確保監管事項能夠得到適當的處理和解決。 資料來源: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4)。金融監管機構監管辦法。取自https://www.banking.gov.tw/ch/ap/. 請注意,由於法規可能會進行修訂,為確保準確性,建議查閱最新版本的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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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