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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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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監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報告受監管金融機構之重要財務業務狀況,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2. 2.監管人發現受監管金融機構、其負責人或職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報告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構)處理: 一、有違反法令或章程之情事,其情節重大。 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降低逾一個百分點。 三、虧損逾資本(股金)三分之一。 四、流動性不足有支付不能之虞。 五、對監管人所提意見或所為之處置未配合辦理,其情節重大。 六、其他有損及受監管金融機構本身或其債權人利益之行為,其情節重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第7條,監管人在每月應向主管機關報告受監管金融機構的重要財務業務狀況,并知會央行和存保公司。如果監管人發現受監管金融機構、其負責人或職員有違反法令或章程的情況,而且情節重大,則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和其他相關機關報告處理。這些情況包括:一、重大違反法令或章程;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下降超過一個百分點;三、虧損超過股本的三分之一;四、流動性不足以支付債務;五、對監管人提出的意見或處置不合作,且情節重大;六、其他損害受監管金融機構本身或其債權人利益的行為,且情節重大。 参考文件: 1. 金融監管委員會,《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2021年修訂)。 2. 金融監管委員會,《金融機構監管工作要點》(2020年修訂)。 範例:如果一家受監管的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降低了2個百分點,則監管人應立即向主管機關和其他相關機關報告,以便進行相應的處理和監管。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 債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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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第 7 條規定:「監管人應按月向主管機關報告受監管金融機構之重要財務業務狀況,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