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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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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人之職務如下: 一、監督及輔導改善業務經營方針。 二、監督及輔導業務、財務缺失及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之改善。 三、監督及輔導應收債權之確保。 四、監督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及權利證書之控管。 五、監督及輔導對資產提列評價準備、備抵呆帳及轉銷呆帳。 六、監督及輔導營業帳目之處理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七、監督及輔導財產之購置與處分。 八、監督及輔導授信與投資案件之審及負債之管理。 九、監督及輔導辦理票據交換及有關事項之聯繫。 十、要求董(理)事會更換經理人。 十一、列席董(理)事會、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放款投資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相關重要會議。 十二、要求監察人行使職務。 十三、要求受監管金融機構於限期內據實造具及提出業務、財務或其他報告。 十四、查核有關帳冊、文件及財產,監督及輔導內部稽核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及業務或費用之查核。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准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第8條,監管人的職務如下: 1. 監督及輔導改善業務經營方針。 2. 監督及輔導業務、財務缺失及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之改善。 3. 監督及輔導應收債權之確保。 4. 監督資產、權狀、憑證、合約及權利證書之控管。 5. 監督及輔導對資產提列評價準備、備抵呆帳及轉銷呆帳。 6. 監督及輔導營業帳目之處理及財務報表之編製。 7. 監督及輔導財產之購置與處分。 8. 監督及輔導授信與投資案件之審核及負債之管理。 9. 監督及輔導辦理票據交換及有關事項之聯繫。 10. 要求董事會更換經理人。 11. 列席董事會、監察人(監事、監事會)或審計委員會、股東會(社員代表大會)、放款投資審查會議、其他法定會議或相關重要會議。 12. 要求監察人行使職務。 13. 要求受監管金融機構於限期內據實造具及提出業務、財務或其他報告。 14. 查核有關帳冊、文件及財產,監督及輔導內部稽核單位加強內部控制及業務或費用之查核。 15.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或核准之事項。 根據金融監管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監管人得協助接管金融機構辦理概括讓與全部或部分業務及資產負債、合併等事項。例如,金融機構因業務經營不善導致財務狀況惡化,無法支付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時,監管人可以協助該金融機構進行概括讓與,將其部分或全部業務及資產負債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或進行合併。 參考資料: 1.「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財政部,發文字號:財金三授字第0990035899號,發布日期:2020年9月25日。 2.「銀行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新修正日期:2018年3月27日。

  • 債權名詞
  • 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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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第 8 條規定:「監管人之職務如下: 一、監督及輔導改善業務經營方針。 二、監督及輔導業務、財務缺失及自有資本與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