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監管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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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管金融機構為下列事項時,應先研擬具體方案,並檢具專業評估報告,報主管機關核准,並同時知會監管人: 一、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三、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併。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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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監管辦法第9條,受監管金融機構在以下事項時,必須先研擬具體方案並提交專業評估報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同時知會監管人: 一、增資、減資或減資後再增資。 例如,如果一家遭受虧損的銀行決定增資以增加資本金,該銀行必須編制相關方案,提交專業評估報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二、讓與全部或部分營業及資產負債。 舉例來說,假設一家銀行決定將其部分業務和資產負債移轉給其他金融機構,該銀行需要制定具體方案,提交專業評估報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 三、與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合併。 如兩家銀行或金融機構打算進行合併,他們需要準備具體方案,提交專業評估報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同時知會監管人。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要事項。 當主管機關指定金融機構進行其他重要事項時,例如處理重大風險或改善監管事項,金融機構需要研擬方案,提交專業評估報告,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同時知會監管人。 以上解釋根據最新的金融機構監管辦法所提供的相關資料。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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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