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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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接管人應擬具終止接管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接管: 一、接管期限屆至。 二、受接管金融機構全部之營業、資產及負債概括讓與其他金融機構,或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 三、有事實足認接管之目的已完成。 四、有事實足認無法達成接管之目的。 五、其他必要終止接管之情形。
- 2.前項之終止接管計畫,應包括接管人就受接管金融機構提出終止接管計畫之前一個月月底資產負債狀況及後續之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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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14條的規定,接管人應當以以下情形為基準來擬定終止接管計劃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接管: 1. 接管期限屆至。 2. 受接管金融機構將其全部營業、資產和負債概括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或者與其他金融機構合併。 3. 有事實足認接管的目的已完成。 4. 有事實足認無法實現接管的目的。 5. 其他必要終止接管的情況。 根據法規,終止接管計劃應包括接管人就受接管金融機構在終止接管計劃提交前一個月月底的資產負債狀況以及後續處理措施。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接管中的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已經穩定且已達到接管目的,接管人可以根據情況擬定終止接管計劃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接管。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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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