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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接管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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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人為維持受接管金融機構之營運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必要費用及債務,應由受接管金融機構負擔,隨時由受接管金融機構財產清償之。必要費用及債務種類如下: 一、受接管金融機構與信用卡業務之機構、存款保險組織或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三設立之服務事業之契約所生之費用及負債者。 二、裁判費用、強制執行程序之費用及依有執行力確定裁判應給付者。 三、其他受接管金融機構因維持日常營運所生之業務及管理之費用或債務。 四、受接管金融機構之存款債務,有提供財產設定質權抵押權留置權擔保該債務,其債務可完全受償者。 五、接管人員之通訊費用、延長工時薪資、差旅費、人身意外險及責任險之費用。接管人員之差旅費支給標準應依接管人內部規定辦理。 六、接管人為執行接管職務,委聘或調派專業人員或委外處理之費用。 七、代理收付業務及其他服務性業務所生之應支付款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13條,接管人在執行職務時所產生的必要費用及債務應由被接管的金融機構負擔並隨時由其財產做清償。這些必要費用及債務的種類包括以下幾項: 1. 與被接管的金融機構有關的信用卡業務機構、存款保險組織或根據銀行法第47條之3設立的服務事業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 2. 裁決費用、強制執行程序費用以及根據具有執行力的確定裁決所應支付的費用。 3. 被接管的金融機構為維持日常營運所產生的業務和管理費用或債務。 4. 被接管的金融機構的非存款債務,如果提供了財產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作為抵押,而該債務可以完全清償。 5. 接管人員的通訊費用、加班薪資、差旅費、人身意外保險和責任險等費用。接管人員的差旅費用的支付標準應按照接管人內部規定辦理。 6. 因執行接管職務而委託或調派專業人員或委外處理所產生的費用。 7. 代理收付業務和其他服務性業務產生的應支付款項。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被接管的銀行在接管期間需要支付裁判費用或委聘外部律師處理法律事務的費用,這些費用就屬於第2點中的裁判費用和委外處理的費用。

  • 必要費用名詞
  • 第四十七條之三條文
  • 裁判費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執行力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 名詞
  • 質權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留置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銀行法47-3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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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 13 條規定:「接管人為維持受接管金融機構之營運及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必要費用及債務,應由受接管金融機構負擔,隨時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