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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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接管金融機構為銀行或信用合作社時,接管人依本辦法或主管機關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報請其核准時,應副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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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15條的規定,當接管人針對受接管的金融機構為銀行或信用合作社時,根據本辦法或主管機關的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報請核准時,應副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這表示接管人在進行相關報告或核准程序時,需要將相關資訊通知給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這樣可以確保在接管過程中,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能有相關的資訊並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財政部)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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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