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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接管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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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接管金融機構為銀行或信用合作社時,接管人依本辦法或主管機關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報請其准時,應副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15條的規定,當接管人針對受接管的金融機構為銀行或信用合作社時,根據本辦法或主管機關的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報請核准時,應副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這表示接管人在進行相關報告或核准程序時,需要將相關資訊通知給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這樣可以確保在接管過程中,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能有相關的資訊並協助處理相關事務。 參考資料: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財政部)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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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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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 15 條規定:「受接管金融機構為銀行或信用合作社時,接管人依本辦法或主管機關之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告或報請其核准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