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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接管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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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派員接管金融機構時,得指定適當機關(構)為接管人,執行接管職務。
  2. 2.接管人為執行接管職務,得遴選人員或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或調派其他機關(構)之人員,組成接管小組,並指派其中一人代表接管人行使職務。
  3. 3.前二項情形主管機關應囑託公司法主管機關為接管人及法定代表人之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3條規定了關於接管人的指定和行使職務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當主管機關派員接管金融機構時,可以指定適當的機關或機構為接管人,並由接管人執行接管職務。這意味著接管人是由主管機關指定的,並負責執行接管金融機構的工作。 根據該條第2項,接管人在執行接管職務時,可以遴選人員並報請主管機關派員或調派其他機構的人員組成接管小組。接管人可以指派小組中的一個人來代表接管人行使職務。這表示接管人可以組成一個小組來幫助執行接管工作,並且可以指派其中的一個成員來代表接管人行使職務。 最後,根據該條第3項,主管機關應囑託公司法主管機關為接管人及法定代表人之登記。這表示主管機關應該告訴公司法主管機關關於接管人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 範例:例如,如果某個銀行由於業務或財務狀況惡化而需要接管,主管機關可以指定中央銀行為接管人,並組成一個接管小組來協助執行接管工作。接管人可以遴選合適的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代表接管人行使職務。同時,主管機關應該告知公司法主管機關有關接管人和法定代表人的登記事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公司法法規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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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機關派員接管金融機構時,得指定適當機關(構)為接管人,執行接管職務。接管人為執行接管職務,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