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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接管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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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派員接管金融機構時,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其不繼續公開發行。
  2. 2.前項情形,受接管金融機構原未印製實體股票者,於廢止公開發行後,仍維持無實體股票登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當主管機關派員接管金融機構時,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要求該金融機構不再進行公開發行。 2. 如果受接管的金融機構在接管之前尚未印製實體股票,則在廢止公開發行後,該金融機構的無實體股票登錄將被保留。 根據資料,目前未提及這項法規的具體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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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派員接管金融機構時,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其不繼續公開發行。前項情形,受接管金融機構原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