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接管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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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機構接管辦法第5條的規定: 1. 當主管機關派員接管金融機構時,接管人應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要求該金融機構不再進行公開發行。 2. 如果受接管的金融機構在接管之前尚未印製實體股票,則在廢止公開發行後,該金融機構的無實體股票登錄將被保留。 根據資料,目前未提及這項法規的具體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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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