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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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除應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之比率,且其資本適足率達該條規定之比率加計二個百分點以上。 二、最近半年度逾期放款比率在百分之二以下。 三、最近半年度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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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電子票證之審核標準及管理辦法第 4 條,銀行申請自行發行或與國外機構合作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最近半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之比率,且其資本適足率達該條規定之比率加計二個百分點以上。意即銀行在申請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時,必須確保其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低於相關法規規定的比率,並且其資本適足率須達到該條規定之比率再加計二個百分點以上。參考資料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最新修訂之《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 範例:如果《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需為8%,則銀行申請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時,其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8%,且資本適足率須達到10%以上。 二、最近半年度逾期放款比率在百分之二以下。這表示銀行申請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時,其最近半年度逾期放款比率不能超過2%。參考資料為最新公告之銀行監理指引或相關法規。 範例:如果銀行在最近半年度的逾期放款比率為1.5%,則符合最近半年度逾期放款比率在百分之二以下的要求。 三、最近半年度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這表示銀行申請發行國際通用電子票證時,其最近半年度備抵呆帳覆蓋率需達到60%以上。參考資料為最新公告之銀行監理指引或相關法規。 範例:如果銀行在最近半年度的備抵呆帳覆蓋率為65%,則符合最近半年度備抵呆帳覆蓋率達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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