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4 條規定評議機構為財團法人,基金總額十億元,由政府預算捐助與金融業年費共同支應,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Q ·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錢從哪裡來?會不會被銀行控制?
政府捐 10 億基金加金融業年費,雙來源防單邊控制
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4 條,評議機構為財團法人,捐助財產總額十億元,由政府分五年編列預算捐助、設立時捐助財產二億元。基金來源含捐助財產、向金融業收取的年費及服務費、基金孳息與其他受贈收入。年費計算方式、基金收支保管運用辦法均由主管機關定之,金融業是付費者而非財務治理者,這個混合資金結構是維持中立性的設計核心。
你可能申請過金融評議,但你有想過「這個評議機構是誰在養?」這個問題很關鍵:一個替你和銀行裁決的機構,如果錢都來自銀行,它能公正嗎?這條就是回答這個問題的。評議機構是財團法人,有 10 億元的捐助基金,政府分五年撥預算捐助,初始設立金就有 2 億元。基金來源包括政府和民間捐助、向金融業收取的年費和服務費、基金孳息、其他受贈收入。這個混合資金結構的背後邏輯是:如果只靠政府養,會被說是「御用」;如果只靠金融業養,會被說是「球員兼裁判」。兩邊都放點錢,加上基金孳息累積,讓機構運作不會因為任何單一金主的意見被左右。這是中立性的財務基礎工程。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14 條為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的財務基礎規範,明定該機構為財團法人,設置總額十億元之基金,來源包括政府與民間捐助財產、向金融服務業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基金孳息及其他受贈收入;其組織監督、年費計算與基金運用辦法均由主管機關定之,構成評議制度中立性與財務永續性的制度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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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設計是分五年編列預算捐助,加上設立時 2 億元的捐助財產,總計 10 億元基金。這筆錢進入基金後以孳息運用,本金不動用,加上金融業年費構成長期財源。評議中心財務報告依主管機關規定公開,可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官網查年度財務資訊。
依本條第 3 項第 2 款,各金融業者繳交年費與服務費的計算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通常考量業者規模、案件數、業務類型,小型業者費用低、大型金控費用高,分攤合理性的監督權在主管機關手上。
規範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十億元基金來源與運用治理的財務基礎條款。
四類:捐助財產、向金融業收取的年費及服務費、基金孳息及運用收益、其他受贈收入。
財團法人是以捐助財產為基礎、為公益目的設立並受主管機關監督的法人;採此型態使機構獨立於政府與業者之外。
設立時捐助二億元,加政府分五年編列預算捐助與民間捐助,合計捐助財產總額十億元。
到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官網財務公開專區查年度財務報告,比對政府捐助、年費與孳息佔比及單一金主集中度。
依本條第 3 項第 2 款由主管機關定之,通常考量業者規模、案件數與業務類型,業者無議價權。
由政府分五年編列預算捐助,加上設立時二億元捐助財產進入基金本金。
觀察資金來源是否單一、年費計算與基金運用辦法是否由主管機關訂定、董監事是否依法不得介入個案。
評議中心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消保官、消保團體依消保法處理一般消費爭議,依據與範圍不同。
評議程序免費、書面審理為原則、成立後可送法院核可;訴訟須繳裁判費、程序較長但救濟層級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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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捐助財產總額為新臺幣十億元,除民間捐助外,由政府分五年編列預算捐助。爭議處理機構設立時之捐助財產為新臺幣二億元。 爭議處理機構設基金,基金來源如下: 一、捐助之財產。 二、依前條第四項向金融服務業收取之年費及服務費。 三、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 四、其他受贈之收入。 爭議處理機構之下列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組織與設立、財務及業務之監督管理、變更登記之相關事項、捐助章程應記載事項。 二、各金融服務業繳交年費、服務費之計算方式。 三、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四、董事、監察人之任期與解任、董事會之召集與決議、董事會與監察人之職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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