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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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應按業務類別,分別適用各該業務法令規定及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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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2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時,應遵守該辦法的規定。如果辦法中未有相關規定,則應按業務類別適用相關業務法令規定及自律規範。 參考資料: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最後修正日期:2019年6月27日),條文說明和範例案件。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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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