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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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指以促進業務為目的,利用下列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就業務及相關事務為傳遞、散布、宣傳、推廣、招攬或促銷者: 一、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二、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書、保險建議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月)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三、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幻燈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 四、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五、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六、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 七、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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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3條,本辦法所稱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包括以下傳播媒體、宣傳工具或方式: 1. 報紙、雜誌、期刊或其他出版印刷刊物; 例子:銀行在報紙上刊登廣告宣傳貸款服務。 2. 宣傳單、海報、廣告稿、新聞稿、信函、簡報、投資說明書、保險建議書、公開說明書、貼紙、日(月)曆、電話簿或其他印刷物; 例子:保險公司發送保險建議書給潛在客戶。 3. 電視、電影、電話、電腦、傳真、手機簡訊、廣播、廣播電臺、幻燈片、跑馬燈或其他通訊傳播媒體; 例子:銀行在電視上播放廣告宣傳信用卡服務。 4. 看板、布條、招牌、牌坊、公車或其他交通工具上之廣告或其他任何形式之靜止或活動之工具與設施; 例子:金融投資公司在公車上貼上廣告宣傳理財產品。 5. 與公共領域相關之網際網路、電子看板、電子郵件、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電子通訊傳播設備; 例子:銀行透過電子郵件發送廣告宣傳信用卡優惠。 6. 舉辦現場講習會、座談會、說明會、現場展示會或其他公開活動; 例子:投資公司舉辦講座邀請投資者參加,宣傳其投資產品。 7. 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 參考資料: -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00101&flno=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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