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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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應依社會一般道德、誠實信用原則及保護金融消費者之精神,遵守下列原則: 一、應致力充實金融消費資訊及確保內容之真實,避免誤導金融消費者,對金融消費者所負擔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及進行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所提示之資料或說明。 二、對金融商品或服務內容之揭露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及風險時,應以衡平及顯著之方式表達。 三、應以中文表達並力求淺顯易懂,必要時得附註原文。 四、應以金融服務業名義為之。
- 2.經主管機關依本法公告為金融服務業之融資租賃公司(以下簡稱融資租賃公司)依前項第二款辦理時,對利率之表示,應以年利率為之;對金融消費者應付總費用之表示,應以年百分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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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4條,金融業在進行廣告和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一、確保內容的真實性,避免誤導金融消費者。金融業對於廣告所承諾的內容,以及在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中提示的資訊或說明,在履行對金融消費者的義務時,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 二、在揭露金融商品或服務的內容時,涉及利率、費用、報酬和風險等方面的資訊,應以公平且顯著的方式呈現。 三、使用中文進行表達,並力求以簡明易懂的方式呈現,必要時可以附註原文。 四、廣告和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應以金融服務業名義進行。 例如,根據該法條,金融機構在進行廣告宣傳時,應確保所宣傳的金融商品或服務的內容是真實的,不得誤導消費者。在提供金融消費資訊時,應以公平的方式揭示利率、費用、報酬和風險等相關資訊,并且以中文進行表達並力求易懂。金融機構在進行廣告和業務招攬、營業促銷活動時,應以其名義為之,不能以他人名義進行宣傳。
- 業名詞
- 誠實信用原則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揭露名詞
- 報酬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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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