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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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下列各款之情事: 一、違反法令、主管機關之規定或自律規範。 二、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 三、損害金融服務業或他人營業信譽。 四、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服務標章或名號,致有混淆金融消費者之虞。 五、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六、對於業績及績效作誇大之宣傳。 七、藉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核准或備查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主管機關已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提供保證。 八、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外,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預為宣傳或促銷。 九、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十、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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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5條,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不得有以下情事: 一、違反法令、主管機關之規定或自律規範。 這表示金融服務業在廣告、招攬或促銷活動中,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主管機關的規定,以及業界的自律規範。例如,應遵守金融監管機構的規定,包括金融商品的宣傳要符合相關規定。 二、虛偽不實、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 金融服務業在廣告、招攬或促銷活動中,不得使用虛偽、不實的表述,或以詐欺手段或隱藏信息來誤導他人,以及其他可能引起他人誤解的行為。 三、損害金融服務業或他人營業信譽。 金融服務業在廣告、招攬或促銷活動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損害金融服務業本身或其他業者的商譽與信譽。 四、冒用或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之註冊商標、服務標章或名號,致有混淆金融消費者之虞。 金融服務業在廣告、招攬或促銷活動中,不得冒用或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服務標章或名號相同或類似的,以至於混淆金融消費者的情況。 五、故意截取報章雜誌不實之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金融服務業在廣告、招攬或促銷活動中,不得刻意引用報章雜誌的不實報導作為廣告內容。 六、對於業績及績效作誇大之宣傳。 金融服務業在廣告、招攬或促銷活動中,不得對業績或績效進行誇大宣傳。 七、藉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或服務之核准或備查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主管機關已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提供保證。 金融服務業在廣告、招攬或促銷活動中,不得藉由主管機關對金融商品或服務的核准或審查程序,誤導金融消費者認為主管機關已對該金融商品或服務提供保證。 八、除依法得逕行辦理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外,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金融商品或服務,預為宣傳或促銷。 金融服務業在廣告、招攬或促銷活動中,不得對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審查的金融商品或服務進行預先宣傳或促銷。 九、使用之文字或訊息內容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金融服務業在廣告、招攬或促銷活動中,不得使用文字或訊息內容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安全或保證獲利。 十、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限制事項。 金融服務業在廣告、招攬或促銷活動中,不得刻意使用不明顯的字體標示附註或限制事項。 參考資料: 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s://www.fsc.gov.tw/ 2.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最新修訂):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57 3.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最新修訂):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54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詐欺名詞
- 商標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故意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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