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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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第6條,金融服務業在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前,應訂定宣傳資料製作管理規範,並制定散發公布之控管作業流程。 金融服務業在使用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宣傳資料前,除了按照業務種類進行審核外,還需要確認內容是否含有不當、不實陳述,是否會誤導金融消費者,以及是否違反相關法令和自律規範等情事。只有在確認符合上述要求後,才能使用這些宣傳資料。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的《依公平交易法制訂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金融業者必須確保其宣傳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例如,金融業者在宣傳信用卡產品時,應該提供所有相關的費用、利率、優惠等詳細信息,以確保消費者能夠充分了解並做出明智的選擇。 如果宣傳資料中存在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或不當宣傳行為,金融業者可能面臨公平交易法的處罰。
- 核名詞
- 消費者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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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