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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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公司委託他人辦理業務招攬,應確保受委託者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第五條及前條之規定,並應建立監督管理及定期查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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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規定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的辦法,在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起生效。具體規範了金融業在進行廣告招攬和促銷活動時應遵守的要求。該法的最新版本可從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ttps://www.fsc.gov.tw/)網站上獲取。根據本法第7條的規定,金融業者在進行廣告宣傳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1. 廣告宣傳應真實且不得有誤導性的陳述。 2. 廣告內容應清晰易懂,不得含有誇大不實或引起誤解的描述。 3. 廣告宣傳不得侵害他人的商業名譽或專利權。 4. 廣告的內容、形式和方式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5. 廣告宣傳應遵守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範例:根據本法第7條的規定,如果一家金融機構在其廣告中提供虛假資訊或故意誤導消費者,這將被視為違反法律的行為,可能會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例如,如果一家銀行在其廣告中聲稱提供高利率的存款服務,但實際上並不提供此種利率,這將被視為違反該法的行為。
- 業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第五條條文
- 核名詞
-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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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