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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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前,應考量之適合度事項如下: 一、金融消費者是否確實瞭解其所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二、金融消費者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相當。 三、金融消費者之投資屬性、風險承受能力,及是否確實瞭解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損益係由其自行承擔。 四、建立交易控管機制,避免提供金融消費者逾越財力狀況或不合適之商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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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對於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的相關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10條規定了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前應考慮的適合度事項。根據法條內容,我們可以理解以下幾點: 1. 金融消費者是否確實瞭解其所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保險業在提供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之前,應確保金融消費者完全了解其付出的保險費用是用於購買保險商品。 2. 金融消費者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相當:在提供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之前,保險業應評估金融消費者是否根據其實際需求投保適當的保險類型和金額,並確保保費支付與金融消費者的實際需求相符。 3. 金融消費者之投資屬性、風險承受能力,及是否確實瞭解投資型保險之投資損益係由其自行承擔:保險業應評估金融消費者的投資屬性和風險承受能力,並確保金融消費者充分瞭解投資型保險商品的投資風險和損益來源,並知悉其自行承擔這些風險。 4. 建立交易控管機制,避免提供金融消費者逾越財力狀況或不合適之商品或服務:保險業應建立有效的交易控管機制,以避免提供金融消費者超過其財力狀況或不適合其需求的商品或服務。 這些法條旨在確保金融業對消費者提供適合的金融商品或服務,並保護消費者的權益。根據典型案例,例如有一個受保人想要購買投資連結保險,保險業應評估受保人的投資屬性、風險承受能力,以及其是否充分瞭解保險產品的投資風險和損益。此外,保險業應確保受保人所選擇的保險種類、保險金額和保費支付與其實際需求相符。 參考資料: 1.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10條。取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307&parentpath=0%2C2&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004270001&aplistdn=ou%3Dnews%2Cou%3Dmultisite%2Cou%3Dchinese%2Cou%3Dap_root%2Co%3Dfsc%2Cc%3Dtw&dtable=News 2. 保險法第13條。取自行政院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j.gov.tw/Law/LawSearchLawDetail.aspx?id=602 (Note: The provided references are based on the assumption that the mentioned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applicable in the context of the given question. It is always advisable to consult the latest official sources for accurate and up-to-date information on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 消費者名詞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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