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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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 11 條要求金融服務業依法令、主管機關規定及自律規範訂定內部作業規範,并落实执行,以确保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对金融消費者的适合度。根据该条款至少举出一个与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务适合度相关的例子的参考资料。 参考参考资料: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业务注意事项》。根据该文件的规定,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提供的金融商品或服务符合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举例来说,金融机构在与消费者订立金融商品或服务合同时,应向消费者充分说明该金融商品、服务及合同的重要内容,并充分揭示其风险,以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理解这些信息并作出正确的交易判断。金融机构还应提供产品说明书和合同给消费者以确保信息得以充分揭示。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在合同簽約後有责任向消费者说明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风险。如果金融机构未能充分说明上述重要事项而导致消费者损害,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 法令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消費者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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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