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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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財產保險及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前,應考量之適合度事項如下: 一、金融消費者是否確實瞭解其所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 二、金融消費者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相當。 三、金融消費者如係購買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瞭解客戶對匯率風險之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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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法條第9條,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財產保險及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或服務前,應考量以下適合度事項: 一、金融消費者是否確實瞭解其所交保險費係用以購買保險商品。這指的是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保險商品或服務前,應確保金融消費者清楚了解他們的保險費用將用於購買何種保險商品。 二、金融消費者投保險種、保險金額及保險費支出與其實際需求是否相當。這表示保險業在提供保險商品或服務時,應考慮金融消費者的實際需求,確保他們所投保的保險種類、保險金額和保險費支出與其需求相符合。 三、金融消費者如係購買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時,應瞭解客戶對匯率風險之承受能力。這項事項針對購買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保險商品的金融消費者,保險業應評估他們對匯率風險的承受能力,確保他們了解並能夠應對相關風險。 在以上回答中,我們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範例,因此這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法律法規資料或研究報告,例如《保險業基本法》、保險監理委員會的相關公告或指引,以獲取更詳細的資訊。
- 消費者名詞
- 非名詞
- 承受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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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