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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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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訂立保險契約或相關服務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金融消費者基本資料 (一)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基本資料。 (二)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關係。 (三)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基本資料。 二、接受金融消費者原則:應訂定金融消費者投保之條件。 三、瞭解金融消費者審查原則:應瞭解金融消費者之投保目的及需求程度,並進行相關保程序。
  2. 2.前項第一款所定基本資料,至少應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及聯絡方式;金融消費者為法人時,為法人之名稱、代表人、地址、聯絡電話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語境,我們可以回答以下問題: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8條規定了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訂立保險契約或相關服務前應瞭解金融消費者的基本資料、金融消費者投保的條件以及核保程序。具體來說,保險業在提供保險契約或相關服務前應了解金融消費者的基本資料,包括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的基本資料,以及他們之間的關係和其他主管機關要求的基本資料。此外,保險業還應訂定金融消費者投保的條件,並瞭解金融消費者的投保目的和需求程度,進行相關的核保程序。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引用《金融商品適合性及瞭解客戶規範》(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107)中的相關條文,以及消保法及其他相關文件。該法條強調了保險業在提供保險契約或相關服務前應瞭解金融消費者的基本資料,以及要訂定金融消費者投保的條件,並且應該瞭解金融消費者的投保目的和需求程度,進行相關的核保程序。

  • 消費者名詞
  • 要保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法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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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 8 條規定:「保險業在提供金融消費者訂立保險契約或相關服務前,應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