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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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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評議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評議: 一、評議事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居家屬之利益。 二、曾服務於評議事件之金融服務業離職未滿三年。 三、有其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2. 2.經當事人申請特定評議委員應予迴避或評議委員對於應否迴避有爭議者,應由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會決議該評議委員是否應予迴避,並由爭議處理機構將決議結果於決議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評議委員及當事人。
  3. 3.前項應否迴避之決議,應由全體評議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涉及是否應予迴避爭議之評議委員,不得參與表決。
  4. 4.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應於預審委員自行迴避或前項評議委員會決議預審委員應予迴避之日起五日內,另行指派預審委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1條,評議委員在以下情形下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評議: 1. 評議事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居家屬之利益。 2. 曾服務於評議事件之金融服務業離職未滿三年。 3. 有其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可以申請特定評議委員的迴避,或評議委員對於是否應迴避有爭議時,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會應決議該評議委員是否應該迴避,並在決議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該評議委員及當事人。 該決議是否應迴避應由全體評議委員過半數之同意進行。然而,涉及是否應予迴避爭議的評議委員不得參與表決。 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在預審委員自行迴避或評議委員會決議應該迴避的五天內,指派其他預審委員進行預審。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評議委員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在評議過程中避免利益衝突和偏頗。

  • 自行迴避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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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 11 條規定:「評議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評議: 一、評議事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