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1條,評議委員在以下情形下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評議: 1. 評議事件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或同居家屬之利益。 2. 曾服務於評議事件之金融服務業離職未滿三年。 3. 有其他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可以申請特定評議委員的迴避,或評議委員對於是否應迴避有爭議時,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會應決議該評議委員是否應該迴避,並在決議之日起三日內以書面通知該評議委員及當事人。 該決議是否應迴避應由全體評議委員過半數之同意進行。然而,涉及是否應予迴避爭議的評議委員不得參與表決。 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應在預審委員自行迴避或評議委員會決議應該迴避的五天內,指派其他預審委員進行預審。 這些規定旨在確保評議委員的公正性和客觀性,在評議過程中避免利益衝突和偏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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