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2條的規定: 1. 金融消費者首先應向金融服務業提出申訴,金融服務業應在收到申訴後的30天內進行適當的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回覆給申訴的金融消費者。 舉例來說,假如一位消費者對於自己在銀行開立的帳戶被意外關閉感到不滿,他可以向該銀行提出申訴,並要求銀行在30天內進行處理並回覆。 2. 如果金融消費者不接受前述的處理結果,或者金融服務業逾期未進行處理,金融消費者可以在收到處理結果或期限屆滿之日起60天內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舉例來說,假如銀行對於上述消費者的申訴結果回覆不滿意,或者銀行在處理期限後仍未進行處理,消費者可以向該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 3. 爭議處理機構的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應將消費者的申訴移交給相應的金融服務業進行處理。 舉例來說,假如消費者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爭議處理機構的金融消費者服務部門應將該申訴移交給相關的銀行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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