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申請評議,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當事人名稱及基本資料、請求標的、事實、理由及申訴未獲妥適處理之情形,並檢具相關文件或資料。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3條,金融消費者在申請評議時,需要填寫申請書,並在其中載明當事人的姓名和基本資料、請求的標的、相關事實和理由,以及申訴未獲得妥適處理的情況。同時,申請者還需提供相關文件或資料作為證據支持。例如,可以提供相關合約、交易紀錄、信件或其他文件,以便審議委員對該申訴進行審查和評估。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