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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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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議委員有違反第六條至前條規定者,爭議處理機構得為必要之處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0條,如果評議委員違反了第6條至前條的規定,爭議處理機構可以進行必要的處置。具體的評定標準和處置方式,可能需要參考該機構的相關規章或內部規定。由於我無法查閱最新的相關資料,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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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 10 條規定:「評議委員有違反第六條至前條規定者,爭議處理機構得為必要之處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