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議委員有違反第六條至前條規定者,爭議處理機構得為必要之處置。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10條,如果評議委員違反了第6條至前條的規定,爭議處理機構可以進行必要的處置。具體的評定標準和處置方式,可能需要參考該機構的相關規章或內部規定。由於我無法查閱最新的相關資料,無法提供更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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