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爭議處理機構所檢附之資料,評議委員應於評議程序完畢後,返還於爭議處理機構。
根據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第8條,評議委員在評議程序完成後,應將爭議處理機構所提供的相關資料返還給該機構。這一規定旨在確保評議委員對處理的爭議保持機密性,並避免可能的資料外洩。該規定的目的是保護相關當事人的隱私和機密信息,并確保爭議處理機構能夠妥善管理和保管相關資料,以確保其安全性和機密性。 參考資料: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